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策中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什么?
答: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第五条规定,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2.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策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什么?
答: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策性银行。
3.《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发布前,已征收入库应予减免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第七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年8月1日至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4.湖南省简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业务受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函〔〕号)第一条规定,延期缴税受理机关由省局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取消待办转报环节,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人申请资料核对后,向纳税人出具资料接收清单,即时将纳税人延期缴税申请录入金税三期系统,上报省局。
5.湖南省简并“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业务办理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税申请后,对其提供的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填制《延期缴纳税款货币资金核对情况表》,并出具延期缴税处理意见,随同延期缴税申请资料一并寄送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省局负责对纳税人延期缴税申请进行核准。
6.湖南省纳税人是否可以网上申请“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函〔〕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受理延期缴税事项网上申请。经申请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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