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需向加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那么建筑企业异地预缴附加税如何账务处理呢?
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为计税依据计算预缴的附加税税款,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预缴增值税税款计算计提预缴附加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附加税: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预缴税款计算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跨地级市施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2%预缴,应预缴增值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分包方的分包款)÷(1+9%)×2%
一般纳税人异地施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在项目所在地按3%预缴,应预缴增值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分包方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施工,按照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减按1%征收*策延期,应预缴增值税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分包方的分包款)÷(1+1%)×1%
应预缴城市维护建筑税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适用的税率,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税率为5%;非市区、县城、镇的地区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预征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预征率为2%。
应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税款×7%(或5%、1%)
应预缴教育费附加费=预缴增值税税款×3%
应预缴地方教育费附加费=预缴增值税税款×2%
纳税人异地施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后,到机构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申报纳税应纳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全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下,申报纳税应纳增值税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应纳增值税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预缴税款(注意不享受税收优惠*策的情况下,预征率以及征收率均为3%,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