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企纾困解难,税务总局联合财*部近日制发《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具体如何享受该缓缴*策?享受缓税*策影响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吗?快来一起学习吧。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举例1:纳税人A属于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策将在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A按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经按规定缓缴了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策将在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年2月申报期内缴纳。
举例2: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对其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年10月暂不划扣其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由税务机关在年2月划扣入库。
2.享受缓税*策是否影响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享受缓税*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
举例: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策,在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公告》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年3月31日前办理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年第二季度税款*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
3.年11月和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年9月1日后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11月和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年9月1日后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策。
举例:纳税人C按照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年2月的税费,并在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策。
4.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
举例: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年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年10月缴纳入库。《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年2月缴纳入库。
此外,若该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20万元,按此前缓缴*策规定可在年10月缴纳入库。《公告》发布后,可随同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年2月缴纳入库。
原标题:《一文弄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