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1.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
实物:凭证注明价格,如果凭证注明价格明显偏低的,采用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有价证券:按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其他形式: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2.纳税期限的确定
征税方法:按年计征、按月计征、按次计征。
按年计征:经营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按月计征: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按次计征: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3.费用扣除的方法
(1)定额和定率扣除:综合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2)会计核算扣除: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3)无扣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
1.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2.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
3.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
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