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年新出台优惠*策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策
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6个行业企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业”)
*策内容:
小微企业可自年4月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微型企业可自年4月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
小型企业可自年5
6个行业企业可自年4月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6个行业中型企业可自年7月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6个行业大型企业可自年10月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条件:
1.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号和银发〔〕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万元以下(不含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万元以下(不含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4.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的判断标准
是指制造业等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5.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后,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其他条件。
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策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策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适用条件:
1.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已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根据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年3月31日的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余额,在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小微企业减征所得税*策
适用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
*策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判断。
4.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5.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6.无论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
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措施
适用对象: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策内容: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2.制造业中型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缴纳年1至6月(按月缴纳)或者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前述全部税费。以上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适用条件: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年销售额万元以上(含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年销售额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制造业企业。
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销售额的确定:截至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年1月至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五、六税两费*策扩围
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条件:1.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3.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优惠*策。
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策
适用对象:有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居民个人
*策内容: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适用条件: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策
适用对象:开展了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适用条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2.符合上述(1)-(4)条件的,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总额的10%);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4.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