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需要到税务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网上发起申请,申请以后税务大厅进行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通过后在线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登记通知)推送给纳税人。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存在增值税税种认定信息;
3.增值税纳税人状态非一般纳税人或者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4.纳税人不存在相同类别未办结事项。
三、功能节点
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税务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四、操作步骤
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认定”菜单,点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