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终,又到了财务人员最为忙碌的时候,各种税务处理应接不暇。下面小快针对企业的发票以及取得的收入情形,为您解答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处理是否正确!
一、跨年发票,详细解析
(一)跨年发票税前扣除
1、企业当年度的支出没有及时取得有效凭证,次年度才取得发票,应该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需补充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特殊情况: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如果过了汇算清缴期,发现存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还能税前扣除吗?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发票跨年红冲
上一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次年发生销货退回,还能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可以正常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不会对已经申报的结果造成影响,如实申报即可。
(三)工资跨年发放税前扣除
当年度计提的工资于次年发放,汇算清缴能扣除吗?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跨年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税务
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入如何确认?
1、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跨年大病医疗的费用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第二年的医疗费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纳税人可以在次年汇算时享受此扣除。
跨年取得的收入该怎么处理?小快以四种案例给大家做个总结。
二、跨年收入,轻松应对
案例一:取得跨年劳务收入
年10月5日,甲建筑公司与乙生产企业签订生产线建造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总金额为万元(不含税),工期为4个月,工程款待生产线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假设截至年12月31日,甲建筑公司已发生成本支出万元,预计项目竣工前还将发生成本支出30万元。那么,甲建筑公司提供跨年劳务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综上所述,甲建筑公司年度劳务完工进度=/(+30)*%=80%;
应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80%=万元。
案例二:取得跨年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协议规定甲公司授予乙公司在12个月内使用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日一次性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用万元(不含税)。当日,乙公司按协议约定全额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那么,甲公司取得跨年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综上所述,甲公司应在协议约定的日期即年11月1日将取得的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全部确认为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
案例三:取得跨年租金收入
年12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办公楼出租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1年,即年12月1日——年11月30日,总计租金万元(不含税),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提前支付全年租金。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如约支付了全额租金。那么,甲公司对一次性收取的跨年租金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在本案例中,出租人甲公司既可以选择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选择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四:取得跨年会员费收入
甲健身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提供健身服务的企业,其经营模式为向消费者一次性收取会员费,会员在缴纳会员费后在12个月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
年12月,甲公司取得会员费收入24万元(不含税),那么,对于取得的跨年会员费收入,甲公司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号)第二条第四款第6项规定: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因此,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取得的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