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全税种优惠*策
税惠秘籍
各位新办纳税人最关心的可能是经营的时候会涉及什么税种,以及可以享受到什么税收优惠。别着急,本期让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吧~
设立后涉及税种
一、增值税
(1)一般计税办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适用税率计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简易计税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征收率计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二、附加税费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3%、2%计征。
三、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认定适用于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需要做个人所得税核定。
四、其他税费
主要包括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税费种类按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和核定。
可享受的税费优惠等*策
一、增值税
1.新办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2.新办一般纳税人
(1)降低增值税税率:
年4月1日将现行16%的税率下调至13%,10%的税率下调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2)扩大抵扣范围:
①不动产抵扣由分两年抵扣调整为一次性抵扣;
②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③邮*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实行加计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3)留抵税额退税:对符合条件所有行业实行留抵税额增量部分退税60%。
3.疫情防控相关增值税税收优惠*策
(1)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上述规定执行期限为年3月1日至年12月31日。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规定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该法。
1.新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策
按照《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13号)相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上述规定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2.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策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上述规定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3.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策
对电影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策
年10月起,把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提高到元;年1月起增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策
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第一步改革涉及的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
3.疫情防控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策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上述规定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四、其他税费
1.新办纳税人“六税两费”税收优惠*策
(1)根据《广东省财*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粤财法〔〕6号)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策。
(2)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12号)规定,从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所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2.新办纳税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收优惠*策
(1)根据《财*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策的公告》(财*部公告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根据《财*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策的公告》(财*部公告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社会保险费
1.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
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粤人社发〔〕58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策,延长执行到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策,延长执行到年6月底。
年2月1日至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策。
2.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
阶段性减免*策期间,享受减免*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策措施的通知》(粤府〔〕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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