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14日,财*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划重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税万-万部分按照5%征收所得税。
结合《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划重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按照2.5%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明细如下:
按照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年发布的12号公告,目前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万元以内实际减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到年12月31日结束,年底13号公告的优惠期到年12月31日结束。两者之间优惠期存在差异。
结合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年发布的10号公告的规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将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也纳入了“六税两费”减半的优惠范围,因此,按照当前对小型微利企业这样的支持力度,我们有理由相信,应纳税所得额在万元按2.5%的纳税的优惠非常有可能延续到年12月31日(也不排除今年到期后出台更加优惠的*策)。
例1:1家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税为万(假定利润也为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如果将剩余的97.5万元(-2.5)进行分红,个人所得税为19.5万元(97.5*20%),股东实际到手所得78万元,综合税负22%((2.5+19.5)/)。
例2:1家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税为万(假定利润也为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2.5万(*2.5+*5%),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4.15%(12.5/)。如果将剩余的.5万元(-12.5)进行分红,个人所得税为57.5万元(.5*20%),股东实际到手所得万元(.5-57.5),综合税负23.33%((12.5+57.5)/)。
例3:年薪万元的工资收入,仅考虑年6万元的起征点,不考虑专项扣除以及专项附加扣除情况下,年度个人所得税额为24.万元(94*35%-8.),综合税负为24.31%。
例4:年薪万元的工资收入,仅考虑年6万元的起征点,不考虑专项扣除以及专项附加扣除情况下,年度个人所得税额为.万元(*45%-18.),综合税负为38.04%。
简表如下:
因此,对于很多想给高收入人才进行节税的公司(非上市公司更好操作),可以通过股权激励,让核心员工或者优秀人才成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股东,其所得可以通过取得小型微利企业的分红收入,合理合法控制税收负担。
特别提醒,由于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务优惠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因此小微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税务规范需加强,谨慎处理好各类税务问题,提前做好税务筹划,防范税务风险,同时也欢迎讨论和交流。
*策: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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