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策进行优化。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落实到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优惠*策公告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的居民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张钦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