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为方便您准确享受相关*策,小百梳理了以下知识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适用主体仅指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范围包括:
1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本项新*的主体仅包括个体工商户,并非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计税方式的全部纳税人。
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情形一:没有享受其它税收优惠*策
1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0%)
2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的
减免税额=(万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0%)
情形二:同时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策和其他税收优惠*策
1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他*策减免税额)×(1-50%)
2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的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情形三:多处取得经营所得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例:纳税人李某是同时经营了A店和B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其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李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应将两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视为一处所得计算税收优惠。那么李某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
如何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减免税额
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预缴申报为例,具体操作如下:
步骤一:
登录后,点击上方进入申报界面。点击左侧进入界面。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点击下方对应投资者的姓名,进入预缴申报编辑页面。
步骤二:
点击“十三、减免税额”右侧的图标进入减免扣除明细界面,选择“减免事项”选择下拉框为“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点击返回预缴纳税申报主界面,点击完成申报表的填报。
注意:在预缴申报编辑页面,如果不填报“十三、减免税额”而直接点击了确定,系统会提示不通过且阻断操作。
步骤三:
最后,查看减免税额是否正确,点击“提交申报”报送申报表,就完成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