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坚持在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同时,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提醒等非强制性的方式,既体现法律的刚性,又体现柔性执法的温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条第1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处罚。《税务行*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8号发布)第11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处罚的,行*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一)税务行*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1批)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各地、各级税务机关探索推行税务行*处罚“首违不罚”的实践,年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自年4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明确了适用税务行*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共计10项,兼顾了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首违不罚”。对适用“首违不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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