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8日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又有新的税收优惠举措。记者从市税务局获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
据悉,该*策的出台,是为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
那么,哪些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方面,根据公告,5月1日至12月31日,在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策。”该工作人员表示。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便利纳税人操作,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策。符合条件且选择享受延缓缴纳*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计算延缓缴纳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延缓缴纳*策。
针对个体工商户,5月1日至12月31日,在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另外,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该工作人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