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查补以前年度税款,可以在补交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接受税务检查,对税务查补以前年度的税款,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税收优先于哪些债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个人购买住房缴纳契税申请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怎么确认其真实性?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4、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
根据《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有:(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纳税人在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纳税人在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为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并妥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