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级别恢复后,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的另一家企业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以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2、公司转让金融商品,怎么计算增值税销售额?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纳税人购买了一辆汽车,应该去哪里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6号)的规定: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吗?
根据《财*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5、企业新建的房产已交付使用,可没有取得产权证,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