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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特殊事项会计处理实务
5.2销售已使用过资产的会计处理实务
按照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及其附件,以及年6月13日发布的《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策的通知》(财税57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含税卖价÷(1+3%)×2%。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年6月13日颁布了《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策的通知》(财税57号),并要求自年7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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