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公司属于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合伙人,一个是自然人合伙人,一个是法人合伙人,请问合伙企业本身是不是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本身不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为纳税主体,对于存在多层合伙架构的,适用穿透规则,其最终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财税[]号《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2、库存商品损失了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吗?
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正列举的,只有2种原因造成的6种情况:1、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2、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赡养老人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如何判断劳动保护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1)劳动保护费是物品而不是现金;(2)劳动保护用品是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而不是生活用品;(3)从数量上看,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超过工作需要的量而发放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用品就是福利用品了,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中开支,而不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企业发放的劳动保护支出须有实物形态,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