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财税〔〕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策,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今天带你了解↓
问: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策?
答:按照现行*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举例如下:
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