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规定单位的哪些行为视同销售?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或者赠送;投资是指将货物作为投资,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是指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赠送是指无偿赠送他人。(五)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六)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怎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综合信息报告”,再选择“资格信息报告”,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填写并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业务办理。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的信息”,进入“纳税人信息”,查看已生效的资格信息。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在什么时间进行?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