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以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万元以下的。
(3)自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