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报告;
2.母公司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工商局同意函;
3.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简历、照片、身份证、暂住证等。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协议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7.工商局出具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凭证;
(3)税控装置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的税务管理证明和异地纳税证明;
(五)境内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