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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2/25 1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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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VAT,但我又改了!从今天开始,这是我最新,最全面的税率表!

这里是年最新的增值税思维导图,将其打印出来并立即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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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最新,最完整的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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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率

(1)纳税人销售商品,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进口商品的,除本条第二,四,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出售运输,邮*,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出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卖下列商品的,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二)居民自来水,暖气,空调,热水,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煤炭产品;

3.书籍,报纸,杂志,视听产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商品。

(3)纳税人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除本条第一,第二,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的税率为零;但是,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从事不同税率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如果销售未单独核算,则采用较高的税率。

以下13%的商品

容易混淆9%的商品,例如农产品

1.以谷物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玉米糖浆,玉米皮,玉米纤维(也称为喷洒的玉米皮)和玉米面筋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在专业的复烤工厂中烤制的红烤烟叶。

(四)农家生产的精制茶,是通过筛分,风选,分选,粉碎,干燥,混合等方法,使用自产茶绿,副茶和与多种药物混合的茶制成的茶饮料。

5.各种罐头水果,果脯,蜜饯,油炸坚果,干果,地面园林植物(如胡椒粉,胡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煮熟的水产品和各种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罐头肉和熟肉制品。

10.各种鸡蛋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牛奶。

12.洗羊毛和天鹅绒。

13.饲料添加剂。

14.人类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种包装的日常卫生药品(例如卫生杀虫剂,驱蚊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业和副业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车辆,三轮卡车,机动渔船,伐木机械,集材机械,农用机械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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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率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使用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请参阅附件)在计算税收时使用征税率。目前,增值税税率分为4级,分别为0.5%,1%,3%和5%。除非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否则为3%。

附件:适用于简化纳税计算的一般纳税人(可选)

(1)5%的回收率:

一,在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领域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应按5%的税率征收实物增值税。(国税发〔〕号)。

2.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买卖。《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2)。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自己开发的旧房地产项目。旧房地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约定的合同开始日期为年4月30日之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购买未完工的旧房地产项目并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和销售的房地产属于旧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通过复垦取得土地并开发房地产项目,复垦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合同规定的复垦开始日期为年4月。30天以前为旧房地产。项目。

(年第31号公告财税〔〕68号,财税〔〕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

4、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47号)

5、以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47号)

6、转让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47号,财税〔〕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47号)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47号)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9号,财税〔〕57号)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9号,财税〔〕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9号,财税〔〕57号)

(四)县级以下县级自产小型水力发电机组的电力销售。财税[]9号财税〔〕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9号财税〔〕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9号,财税〔〕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9号财税〔〕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9号,财税〔〕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号,总局公告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36号附件2,财税〔〕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46号)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56号)

33、自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47号)

34、自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现行*策法规,按照简化税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财税()17号)

36、自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号,财税〔〕57号)

2、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号,财税〔〕57号)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9号(财税()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9号,财税〔〕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年1号,总局公告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年1号,总局公告年第36号)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策执行。(财税〔〕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应缴税额将按1.5%的减免税率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年第16号公告)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58号)

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56号)

4.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9号)

六,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简化的方法,按3%的税率暂时计缴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本文来源:小颖言税,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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