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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5 17: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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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无任职受雇单位该向何地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问:小刘是一名自由撰稿人,无任职受雇单位,主要收入为稿酬所得,请问小刘自行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向何地税务机关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据税法规定,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综上,小刘无任职受雇单位,自行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自行选择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外购二手设备企业所得税如何确定最低折旧年限

问:我公司是河北的一家生产企业,请问外购二手设备计提折旧时,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定最低折旧年限?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策问题解答的函》(所便函[]5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

综上,你公司购入二手设备,企业所得税最低折旧年限不得短于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设备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计提折旧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缴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福建的一家企业,根据国家*策要求设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专用账户,请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综上,你公司依据国办发〔〕1号文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是企业实际取得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应作为“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销货并提供运输服务如何缴增值税及确认会计收入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年3月与购买方签订销货合同并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并将该批货物运送至购买方指定的仓库,请问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服务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如何确认会计收入?

答:《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综上,你公司作为生产企业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服务,如果货物出库控制权即转移给购买方,在此之后,你公司为将货物运送至购买方指定的地点而发生的运输活动,属于为购买方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该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当按照分摊至该运输服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如果货物在送达购买方指定地点控制权才转移给购买方,你公司的运输活动是在货物的控制权转移给购买方之前发生的,是你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5.企业清算存货进项留抵税额能否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问:我公司是河北省的企业,一般纳税人,正处于注销清算期,在正常经营期间购进存货形成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请问注销时不予以退税的进项留抵税额能否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答:《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年12月29日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综上,你公司注销清算时存货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不能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6.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是否缴纳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从事风力发电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策,请问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74号)规定,自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策。《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性资金行*事业性收费*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财*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综上,你公司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额如符合财税[]70号的规定,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7.税务查补的以前年度税款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企业,目前被税务稽查需要补缴年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款,请问我公司年补缴的年度的税款能否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年12月29日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青岛市税务局年10月12日热点问答板块对问题“税务查补以前年度税款,能否在补交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接受税务检查,对税务查补以前年度的税款,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综上,你公司年被税务查补年度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款,不能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准予追补至年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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