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根据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没有变化,仍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如选择按月纳税,已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如选择按季纳税,则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
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自愿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