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此前我们已申请留抵退税并到账,现在我们怎么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量或存量留抵退税?
答:根据企业类型,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如为符合财政部总局公告年第14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类型为“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条件的,按本企业所属类型和该文件规定的申请起始时间(不同类型企业申请时间不同,最早为年4月1日起),按月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不再有“连续六个月”的条件)。
二是企业如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的,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不能办理存量留抵退税。
我们是曾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之前以为进项税退不了,就将“转登记”时的“待抵扣进项税”全部进成本了,增值税申报表里没有填报进项税额,这个是不是要先更改纳税申报表?
答:企业如为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待抵扣进项税额”已列入成本的,无需再调整申报。
一般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规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吗?另外,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前期进项税额,尚未计提加计抵减的,还可计提加计抵减吗?
答:首先,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同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加计抵减额,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生活服务业为15%),抵减应纳税额。因此,加计抵减额与进项税额有本质上的不同,不能作为进项税额去抵减销项税额,也不能计入留抵税额之中。因此,加计抵减额不能用于计算增量留抵。
其次,鉴于进项税额与加计抵减额的上述不同性质,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进项税额,其对应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尚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仍可按规定计提、在后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也就是说,按规定已计提或尚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与是否办理留抵退税无关。
目前有未认证的留抵税额,还有已认证的留抵税额,请问能否申请退税?
答:“未认证”的发票,尚未申报抵扣,故未计入(不形成)留抵税额,该部分不能作为留抵税额办理退税;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的,符合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我公司资产万以下,非限制行业,人数不超过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应如何确定企业划型?
答:增值税留抵退税,是按工信部联企业〔〕号或银发〔〕号文件附件中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两项指标,衡量确定企业的划型标准,与职工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无关。
退增值税时相应的附加税一并计算退税或后期抵扣?否则会造成附加税重复缴纳。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财税〔〕80号规定执行,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该政策在年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新政下发后仍适用。
非制造业的小微企业,增量留抵能退税吗?
答:增量留抵退税,适用于所有一般纳税人单位。但存量留抵退税仅适用于财政部总局公告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
房地产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非小微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按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可以按规定条件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
零申报、停业、歇业等无收入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零申报、停业、歇业等无收入企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仍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一般纳税人可以不申请退税继续抵扣留抵吗?
答:可以,但须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写明不申请留抵退税的原因。
我公司累计到年底有增值税留抵税额,但到年3月底没有增值税留抵了,这种情况还用申请退税么?谢谢。
答:当期无留抵税额,则不需要申请留抵退税。
年12月申请过增量留抵退回60%税款、目前还有留抵税额,是否能继续申请、是存量留抵退税还是增量留抵退税?
答:年3月底前已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所属行业及划型,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仍可分别按上述文件规定,适用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继续申请留抵退税。
申请留抵退税的《退(抵)税申请表》中,对企业进行划型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填那个年度的呢?还是填写当月的?
答:首先需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等六行业;其次,再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号附件)或《金融业划型标准》(银发〔〕号附件)对号入座进行企业划型。第三,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填写相关项目。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如果同一企业既有简易征收,还有一般计税,能不能用简易计税的税额,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结存的留抵税额?
答:简易计税项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能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的留抵税额。
一般纳税人,年3月底没有留抵,后面才有留抵,需要怎么办理退税?
答:年3月31日无留抵税额,则存量留抵为0,后面形成的留抵则全为增量留抵税额,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文件规定退税条件的,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退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同时,是不是三项附加也可以退呢?
答:按照财税〔〕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因此,退增值税留抵税额后,三项附加不退,但可在三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该政策对适用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新政仍继续适用。
退存量留抵与当期的收入总额有关系吗?
答:退存量留抵与当期的收入总额没有直接关系,但企业收入总额与企业划型有关系,即用于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退存量留抵的小型、微型企业范围。
企业如果是年4月之后成立的,年3月没有留抵数据,如何计算留抵退税?
答:年4月之后成立的企业,在计算增量留抵退税时,期初按0对待处理和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同时,在对企业划型取得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时,对新成立的企业,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六条确定划型标准确定: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其中“调减当期留抵税额”中的“当期”,具体指的是留抵退税所属时期的月份,还是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
答:具体是指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即在收到退税款后,应按照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数额,冲减调整本月(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留抵税额。
没有信用等级的新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因申请留抵退税对企业信用等级有要求,必须为A级或B级。新办企业因尚无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为M级,故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留抵税额的取数标准是按照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20行吗?在哪查自己有没有留抵税额?
答:是《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的第20行数据。
请问销售行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不?
答:销售行业(商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还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假如4月末留抵元(年3月末留抵为0),且符合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那么5月份可以不申请退税吗?
答: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6行业的,可以申请退税。如金额太小,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不申请退税,仍可在以后抵扣。但须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写明不申请留抵退税的原因。
建筑、房地产等企业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申请留抵抵缴增值税欠税吗?
答:房地产、建筑等企业的“预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属于“应纳税款”,故不能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所形成的留抵税额抵缴增值税欠税。
增量和存量的区别是什么?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年3月抵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差额;存量留抵税额,是指按“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年3月抵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较的差额,按“孰小”原则判定“存量留抵税额”:前者小于后者,则前者为存量留抵税额;后者小于前者,则后者为存量留抵税额。
在年4月1日后成立、以及以前成立但再年4月1日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期初数为0;同时也无存量留抵税额。
请问增量留抵,今年可以申请几次?
答: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的企业,符合留抵退税4个条件的,每月都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即理论上每年可申请12次);符合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在今年内一次处理完毕(即只可申请1次)。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的其他一般企业,符合留抵退税5个条件的,在符合的当期,即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理论上每年可申请2次)。
年9月注册的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首先根据本企业情况,判定企业属于哪种企业类型,是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政策范围退税、还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政策范围退税。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文件其中一个文件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的,都可以申请退税。
之前是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了,之前一般纳税人的留抵能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已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截至年3月31日的余额,在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转登记”前的期末留抵,应按上述规定计入成本核算,不能在计入期末留抵申请留抵退税。但是,对办理过“转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再次登记一般纳税人后所新发生的进项税额而形成的留抵税额,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今年的留抵退税,还有“连续6个月”的限制吗?
答:对于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退税条件为4项,没有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留抵退税的其他一般企业,退税条件为5项,仍有“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
同时需要说明两种特例情况:
(1)对于年4月1日以来“未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只要至今曾有符合“自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等五个条件的,现在仍可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2)对于年4月1日以来“已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自办理最后一次留抵退税至今这一时间段内,只要曾有符合“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等五个条件的,现在也可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老师,年4月1日起,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纳入计算抵扣范围。假如企业只有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影响到进项构成比例,对于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按同一个进项构成比例计算退税额,则会导致存量退完后余额不为零。这个有办法处理吗?
答:按照现行留抵退税政策规定,旅客运输服务、农产品普通发票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票据,其进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不予退税。退税后“余额不为零”的期末留抵税额,仍可在以后月份进行抵扣。
电影院应该是属于未明确划分行业,需要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来划分小微企业么?
答:是的。对于工信部联企业〔〕号和银发〔〕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万元以下(不含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万元以下(不含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如果每月都有增量,可以每月申请吗?
答:关键看企业适用哪个文件退税:对于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退税条件为4项,没有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留抵退税的其他一般企业,退税条件为5项,仍有连续6个月的限制。
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具体都包括那些行业?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的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具体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退(抵)税申请表》中要填报的数据,能不能系统自动计算啊?
答:《退(抵)税申请表》中的大部分数据,都是取自系统数据、自动计算的,尤其是适用简易流程退税的企业。
分公司要注销,留抵的进项税额可以由总公司申请退税吗?
答:分公司一般属于未独立纳税的非法人主体,其进项税额在总公司抵扣。因此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能享受吗?
答: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的,都可以,包括已登记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去年申请过一次增量留抵退税,今年还可以申请吗?申请退税的金额怎么计算?
答:这就需要重新对企业类型进行判定:对于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的企业,退税条件为4项,没有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留抵退税的其他一般企业,退税条件为5项,仍有连续6个月的限定条件,也就是以最后一次留抵退税月份为起点,再用“连续6个月”的条件去衡量。
提交申请后,审核时间大概是多久可以有结果?
答:符合简易退税流程条件的,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一般当天即可审核完毕;属一般退税流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下发留抵退税核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关于企业划型,在电子税务局里就可以查到吗?
答:企业划型,符合简易退税流程条件的,全部为系统确定;一般退税流程的,由企业填报、“系统+人工”审核判定。
全部适用征收率计税的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也不会有留抵税额,故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请问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包含勾选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税额吗?
答:包括。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为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即四类、六种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一般情况下,企业适用的是一般退税还是简易退税呢?
答:适用“简易退税流程”的,全部由系统根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系统指标,由系统自动进行判定。除适用“简易退税流程”的企业外,均适用“一般退税流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文件中规定的可退还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的小微企业,是全行业,不限制行业,对吗?
答:是的,适用于全行业,不限制行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在内的企业划型判定的标准,是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一般退税流程的企业,也是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吗?
答: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一般退税流程和简易退税流程的,退税申请的提交方式,都有两个途径: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厅窗口。
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可以只申请退还部分增量留抵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文件的规定,存量留抵税额须一次性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理论上可以退部分留抵税额。但建议最好还是一次申请、一次退税,或者由于当期留抵税额太小等原因,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选择当期不退税,并说明原因。
符合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其存量留抵税额是否只能在年底前申请退税、明年就不能退了?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可以分别自年4月、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六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年7月、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同时,为了确保留抵退税新政尽快落地见效,14号公告又对财政和税务部门办理企业存量留抵退税提出了时限要求,即:对符合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企业,应分别于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当然,因特殊原因未在上述期限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原则上明年仍可申请退还。
一般纳税人在年至年期间曾经转成小规模,那之前的留抵税额还能退吗?
答:应列入成本,不能重复再退留抵税额。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已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截至年3月31日的余额,在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转登记”前的期末留抵,应按上述规定计入成本核算,不能在计入期末留抵申请留抵退税。但是,对办理过“转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再次登记一般纳税人后所新发生的进项税额而形成的留抵税额,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存量和增量都有,必须分开申请吗?
答:凡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一、第二条规定不同类型企业申请时间规定的,企业的增量、存量留抵税额可以一次申请,填写一张《退(抵)税申请表》(见14号文件附件)无需分开申请。
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凡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只要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即可申请留抵退税。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而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一般情况下未独立核算、未独立纳税,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和申报纳税,增值税留抵税额也是在总公司体现,故分公司原则上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请问,我们是年3月税务登记的,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符合文件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即可申请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额超过10万元,需要走一般流程,指的是增量、存量留抵税额合计、还是分别不超过10万元?
答:为了提高留抵退税工作效率,降低留抵退税风险,税务总局在系统中设定了适用“简易退税流程”同时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并由系统自动进行判定。这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小微企业、二是留抵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三是风险等级较低。其中“留抵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是指单次申请留抵退税额。
如按规定同时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则以“增量+存量”合计数衡量是否未超过10万元。如果增量、存量留抵退税在不同月份申请,则按单次申请的“增量”或“存量”留抵税额衡量,确定是否适用简易退税流程。
商业零售业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吗?
答:商业零售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凡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准的,还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麻烦问一下,增值税留抵退税申数额如果较大,需要企业提前和国库沟通吗?
答:不需要纳税人沟通,由税务机关协调财政、国库部门解决,确保企业留抵退税及时到账。
简易退税多少个工作日能审核完毕、退库到账?
答:符合简易退税流程条件的,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一般当天即可审核完毕;属一般退税流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下发留抵退税核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确保留抵退税尽快及时直达企业账户。
年的留抵退税,还有50万元的卡点吗?
答:属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退税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既无“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限定条件,也无“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卡点;只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退税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之外的企业,即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文件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企业,才有“自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定条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退税条件都有哪些?
答: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按什么标准衡量和区分?
答:企业划型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型:
一、一般企业划型
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以及工信部联企业〔〕号附件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银发〔〕号文件附件的《金融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划型标准划型。不同行业的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项指标衡量确定。
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上述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特殊企业划型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号和银发〔〕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
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万元以下(不含万元);
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万元以下(不含万元);
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多缴税才要退还是?
答:留抵退税不属于多缴税才退税,而是退还一般纳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所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全行业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还可以按规定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对“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傻傻的有些分不清,能给详细解释一下吗?这两项留抵税额都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一、增量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应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留抵税额与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留抵税额-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差额”为正数的,即为增量留抵税额;为负数的,则表示当期无增量留抵税额。
(二)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意味着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已经消化完),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存量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也应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按照“孰小”原则确定存量留抵税额,即: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存量留抵税额已经消化完)。
企业如果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就不能享受增量、存量留抵退税了吗?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自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同时该文件又规定了如下税收救济条款,供纳税人自愿选择:
一、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纳税人可以在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二、选择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
纳税人自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自年4月1日起”,指的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税款所属时期”,而不是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退税款的时间。
年留抵退税新政对不同类型企业增量、存量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年留抵退税新政对不同类型企业增量、存量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的规定如下:
(一)微型企业(全行业):
自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
(二)小型企业(全行业):
自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年5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三)制造业等六行业:
自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制造业等六行业中的中型企业,自年7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制造业等六行业中的大型企业,自年10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上述制造业等六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六行业纳税人。
按上述收入占比50%以上确定企业所属的主行业,是以“从实”原则,按照企业实际经营属于制造业等六行业项目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包括免税收入等)计算确定的,而不是系统中登记的主行业确定。
譬如:纳税人制造业等六行业实际收入占比超过50%、但系统中的主行业不是制造业等六行业,则需要在修改系统中企业的主行业后,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规定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反之,系统中的主行业是制造业等六行业、但纳税人制造业等六行业实际收入占比未超过50%,则也需要按企业实际主营收入情况,修改系统中企业的主行业,同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文件的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而不能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规定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
(四)其他企业(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行业之外的一般企业):
自年4月1日起,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的五项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文件,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八条有关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的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行业之外的一般企业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为一项长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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