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日常工作中,这4个问题有难度,老会计都容易出错:
1、四流一致是什么意思?
四流是指“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服务流)”“发票流”。根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房屋租赁业务,收取租赁保证金,是否需要根据保证金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因此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应作为不动产租赁收入的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3、股东捐赠可以计入资本公积,是否增加股东所持股权对应的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4、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进行资本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