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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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税局通知!
严查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9号建议答复的函中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巨大管理风险,将进行严查!
划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01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风险巨大
核定征收是一种粗放的管理方式,《征管法》的第三十五条对核定征收适用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通俗来说,分为两种:
1.没有建账的。
2.建了账但是税务机关不信的。
核定征收原本是惩罚性措施,但在实务中,却逐渐成为了一种“税收优惠”。但是,核定征收存在非常大的风险!
02
造成税款直接流失
主要原因有3个:
(1)核定征收企业发生大额股权转让或财产转让,无论产生多少所得,都只能按照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导致税款流失。
(2)核定征收企业主营项目确定有误,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导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行业下限,导致税款流失。
(3)核定征收税款少于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款,导致税款流失。
03
造成下游企业计税基础减少
主要途径有2个:
(1)定额征收企业在定额范围内代开、虚开发票的,造成受票企业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定率征收企业由于实际税负低,承担少量税款而开具大量发票,下游企业取得支出发票后可以按25%税前扣除,造成企业所得税税税款减少。
04
造成上游企业税款流失
按收入定率征收企业或定额征收企业,由于没有支出发票也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可能不向上游企业索取发票,将导致上游企业藏匿收入,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05
影响税收优惠的享受
目前的一些税收优惠只有查账征收能享受,核定征收不能享受。
06
税局加强核定征收管理,严查核定征收
税务部门将从以下方面严查:
(1)核定征收只能适用于特定情形,不能曲解适用范围。
(2)不能扩大事先核定适用范围。
(3)不能依申请而发起事先核定。
2
警惕!利用核定征收筹划风险巨大!
操作不当小心被查!
01
利用核定征收的“空壳公司”虚开发票风险大
例如,A公司为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定额征收的B公司,B公司在定额内给A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用发票抵减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
A公司与B公司没有实际交易而开具发票,属于虚开发票,风险非常大!
02
利用核定征收的“空壳公司”转让利润风险大
例如,A公司为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核定征收的B公司,A公司将货物低价销售给B公司,从而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再将货物以正常价格销售给客户,但由于B公司核定征收,整体税负低于A公司,因此,最终A、B公司整体利润不变,但缴纳的税款减少。
A、B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缺乏商业目的,属于有意偷逃税款,面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03
利用核定征收的“空壳公司”少计收入风险大
例如,A公司为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核定征收的B公司。A公司将货物销售给B公司,不开具发票,B公司由于是核定征收,没有成本发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而A公司趁机藏匿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趁机藏匿收入来偷漏税,面临稽查补税的风险。
04
注意核定征收对税收优惠的影响
核定征收由于通常收入或者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对于一些要求单独核算的税收优惠不能享受,例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疫情期间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核定征收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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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
税局查什么?怎么查?
地区税务机关将对辖区内核定征收进行自查自纠,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二)是否对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进行核定征收;
(三)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四)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是否存在超率核定;
(五)对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率的职责;
(七)对申报表收入和财报数据不一致企业的纠正情况;
(八)对核定征收企业发票管控及注销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