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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19 1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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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来了!税务总局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管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减免的文件来了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年2月28日

征收率降为1%如何填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

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备注:

1.本次减免税的期间从税款所属期年3月1日至年5月31日;

2.本次减免税的对象是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不仅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还包括纳税人登记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登记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纳税人,不在本文件的减免范围之内。

3.湖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个月的免增值税政策,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免税”;如果有需要开具专票,继续按照3%征收率开具,这部分销售额按照3%缴纳增值税。

4.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个月的减按1%征收率减税政策。享受1%减征增值税的,按照1%开具发票;如果开具专票的,按照1%正常缴纳增值税;如果开具普通发票或者未开具发票的,继续同时享受每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备注:

1.征收率暂时在年3月1日-5月31日降低为1%,所以不含税销售额的按照1%来换算。

2.但是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3%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备注:

1.凡是减免税政策,都应当将减免的结果通过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来反映。

2.如果是享受免税的,直接填报免税销售额(价税合计)栏次。

3.享受按1%征税的纳税人,如果当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的规定,填报免税销售额;如果当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需要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

例1:A小规模纳税人年1-3月实现40万元销售额,全部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收入。

报表填报:当季直接填报“(四)免税销售额”40万元,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免性质代码“”。

例2:B小规模纳税人年1-3月实现50万元销售额,其中元月实现销售额20万元,适用征收率3%;3月份实现的销售额30万元,适用1%征收率。

分析填报:B纳税人元月份20万元按照3%征收率纳税;3月份30万元按照1%征收率纳税。

1季度不含税销售=20÷(1+3%)+30÷(1+1%)=19.42+29.70=49.12

报表填报:

本期应纳税额=49.13×3%=1.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9.70×2%=0.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1.-0.=0.88万元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备注: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常重要!如何判定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2.原则是开什么税率冲什么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月29日之前的,开3%,需要红冲的,继续按照3%红冲;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之后的,按照1%开票,如果以后发生需要红冲的情形的,继续按照1%红冲。

冲完需要重新开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月29日之前的,继续开3%开蓝字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之后的,继续按照1%开蓝字发票。

五、自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免税政策外加1彩蛋

1.不仅免增值税,而且免预缴个人所得税。

2.但是这里的免预缴的范围与增值税不同:免预征个税的纳税人仅包括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免预征的业务仅限于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

3.湖北省境外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地预征率低于0.5%的,应当从低执行。

4.注意以上是预征,不是核定征收!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备注:这一条不是规模纳税人的彩蛋,是出口企业的彩蛋!

1.出口企业因为增值税税率下调,征退税率差缩小,进项税转出变小,可退税额变大。

但是因为在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下调之前,已经选择放弃退税的,从年3月1日起,重新反悔,并申请办理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退税政策!

放弃出口退税权利后36个月内不得反悔的限制,已经取消了!

七、本公告自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年2月29日

附件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机关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年第65号,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我单位自年月日起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5号)规定,声明自年月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调整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的相关文件为:

(文件名称及文号)。

年月日

(公章)

图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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