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涉及相关知识点: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为目标无形资产不一定要拥有所有的法定财产权,如处置权。有些无形资产如政府给予的特许经营权,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能够被企业所控制,受法律保护。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任意转让。资产评估中对于能否作为目标无形资产,主要看它能否给企业带来可以控制的预期经济利益,不能因为无处置权而否定其作为目标无形资产的资格。会计上也并不要求拥有所有法定财产权利,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它着眼于某项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被企业所控制。从这一点上看,资产评估与会计对资产的界定是基本相同的。当然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一样,其控制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纳税、接受政府监管以及对无形资产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等。
现实中常见的出资瑕疵集中表现为如下几种:未经评估,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存在职务发明。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表明无形资产对企业还是具有一定价值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全部进行减值处理并不合适。建议:(1)首先确定其初始取得日的估值是否合理,即会计上的原值是否存在虚高情况,如果是,对虚高部分的原值以及对应的累计摊销进行差错更正处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