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无形资产、房地产外的“旧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增值税如何缴纳的政策很零散,许多人就是看了这个没看那个,不是优惠没用到,就是发票开错了。我希望通过今天的分析,可以帮大家理清思路。
一、增值税缴纳及开票的政策梳理
虽然涉及的文件很多,但是最基本的还是财税〔〕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其中规定了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如何判断是否适用简易办法。然后可以再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6号中的税款计算方法和税率调整的规定,国税函〔〕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0号中关于发票的规定就可以。下面这张图就是根据这些政策梳理出来的增值税缴纳及开票的规定。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阶段性税收优惠
从年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有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年4月开始将月销售额标准提高到15万元,年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进一步加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的规定:“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要想处理自己使用过的资产,可以利用今年的好机会不用缴纳增值税。当然如果资产购买方要求出售方提供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第一条的规定,出售方放弃免税,还是可以按3%的征收率缴税并开具专用发票的。
另外因为疫情,从年3月1日到年3月31日,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还有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可按1%开具专票的政策,这个政策也同样适用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资产,未来这个政策不知是否还会有。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资产和销售旧货的区别
纳税人销售旧货,也是适用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是没有明确规定放弃减税,可以按3%的征收率缴税并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除阶段性的增值税优惠外,是没有适用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的。
有企业经常会适用错误税率,是因为他们将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混淆了。根据财税〔〕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所称
旧货
,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
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这里再补充一点二手车经销企业的阶段性增值税优惠政策,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实践中的问题
有个问题现有的文件没覆盖到,会造成一般纳税人在对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时无进项税可抵,现在还要缴13%的增值税。
这就是:如果一般纳税人有适用于简易计税的项目,那么他们为了简易计税项目购进的其他物品的进项都是要做进项转出的。等到企业过一段时间想再卖这些物品时,就发现他们要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是因为当初进项税都转出了,这些物品没进项可以抵。
对这个问题,税局的说法并不一致:有直接说就是销项税要缴,而且没进项税的;有让去大厅改数,让转出的进项税再转入的;还有的认为企业当初就不该在发票平台勾选认证,应该现在销售的时候再去勾选认证才对,企业就不会有现在烦恼了。建议企业如果真的面临到这个问题,一定要深入了解当地执法口径,避免不必要的税收纠纷。
五、本文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0号)第一、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6号)第三、五、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0号)第二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延长本优惠至年3月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