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地解决纳税人堵点、痛点、难点问题。
文
木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9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既然人大公开征求意见,那么为了让个税改革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大众减税需求,建立科学的税收制度,笔者结合草案,提出五点意见。
1.个税免征额(俗称起征点)元应提高
草案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到每月,就是元。
理由:原先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是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定额扣除标准分别为元,收入超过元的按照20%扣除。
按照定额来算,四项扣除标准合计为元,高于元标准。所以,元免征额或偏低,因为除工资薪金之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纳税人的税负相应会增加。
建议: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基数可以再有所提高,至于提高多少,还需再经严格科学测算。
2.建立指数化的免征额
理由:个税免征额呈现固定模式,全国“一刀切”,没有与物价指数相挂钩,没有考虑地区差异,因此存有争议。最明显的例子是北京等大城市收入高,生活成本也高,但是与小县城生活成本更低的纳税人按照同一个扣除标准扣除纳税,导致大城市的税负痛感更强。
建议:建立指数化的免征额动态调整机制。即以省为辖区范围,根据当年或者一个时间段(有委员建议三年调整一次)的平均物价上涨指数,以基本扣除基数为基础,每一年或者一个时间段(比如三年)进行动态调整。
▲中国人大网征求意见网页截图
具体调整公式为以现行免征额(比如元/月)*(1+CPI指数)。在动态调整管理上,个人所得税法律赋予各省地方人大审议完成指数调整,报全国人大备案。赋予地方立法权,还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3.取消最高45%的边际税率
草案第三条: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来说,个人所得税7档超额累进税率中,较高的三档税率30%、35%、45%的级距保持不变。
理由:一是对照欧美等国家,个税降低税负是总体趋势,比如特朗普减税中,个税最高边际税率从39.6%下降到37%。另外,新加坡的最高边际税率仅为22%,巴西27.5%,加拿大33%。
二是45%的税率不利于我国吸引高端人才,个税没有兼顾效率。三是一些高收入者通过多种手段逃税,反而影响了个税公平调节的机制。比如黄奇帆曾表示,许多跨国公司在亚太区的收入一半以上来自我国,但其亚太总部大部分设在中国香港、新加坡,主因之一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过高,达到邻近国家或地区的两倍多。
建议:取消45%的最高边际税率,最高边际税率确定35%,降低高收入的税收负担,改革后的个税税率应为六档,分别是3%、10%、20%、25%、30%、35%。
4.提升专项扣除立法层级的同时应增加赡养老人和婴幼儿支出
草案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理由:一是草案确定专项附加扣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不利于税法的严肃性,在实践操作中容易出现因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一纸红头文件导致随意增加税收或者减少税收的情况。
二是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