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这样的情形,年初填报子女教育、住房贷款等专项附加扣除时选择了自己%扣除,但到年底却发现由配偶扣比自己扣可以少缴更多的税,于是,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你就把原来自己填报%扣除比例的专项附加扣除给作废了,改让配偶重新填报%扣除?
前两年,也许你已经这样干过,可能税务局后来也没有找过你们夫妻,所以年度综合所得汇算申报时,你还准备从“节税”角度继续这么干吧。
但是,前两年的成功“经验”,今年可能不行了!因为,已经有税务局出手了——年度汇算申报的扣除比例(额度)不允许与日常预扣缴时填报的不一致,有问题的必须更正!
下面就是某税务局今年2月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风险提示和更正指引》,一起来好好学学吧:
申报风险提示
01子女教育、继续教育
政策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自年满3周岁的当月起至高等教育结束月止),按照每个子女每月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教育期间按照每月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以证书所载发证日期或批准日期为准),按照元定额扣除。
1.对同一子女,夫妻双方申报的扣除比例合计不能超过%。若一方已对某子女填报了%扣除,则另一方当年不能再填报该子女的扣除信息。
2.夫妻已离婚,对双方所生子女,在未沟通好各自申报扣除比例的情况下,建议双方均申报扣除50%。同时,离婚后重组家庭的,除已确认原配偶当年不申报双方所生子女的扣除外,一般不建议现配偶也申报扣除。
3.子女受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年度(例如6月前高中三年级、9月起大学一年级),对该子女当年的子女教育扣除申报,不能在申报的同一条记录上进行内容修改,规范的指导性操作是:当年分段填报两条记录,第一条记录填高中阶段教育,受教育结束时间为当年的8月,第二条记录填高等教育,受教育开始时间为当年的9月,以此实现该子女学历教育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完整扣除。
4.子女工作后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子女本人申报继续教育扣除和父母申报子女教育扣除只能二选一,不能子女和父母都同步申报扣除。
5.子女工作后再接受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只能由子女本人申报继续教育扣除,父母不能继续申报该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
6.纳税人工作期间,在岗或脱产参加规定学时等的现场或网络学习、培训,取得的再教育证书、结业证书等非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各类证书,既不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也不属于取得职业资格,不能申报继续教育扣除。
7.特殊岗位、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取得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列举的该职业资格所对应实施部门(单位)核发的,或是本单位、本系统内部核发的上岗证等证书,不属于可扣除的职业资格证书,不能申报继续教育扣除。
8.取得符合继续教育扣除的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扣除年度以证书上标注的发证日期或批准日期上的年份为准,而不能以实际拿到证书或考试通过日期年份申报扣除。
9.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建议选择其中一个证书填报继续教育扣除,多填不多扣。
02大病医疗
政策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不含未纳入医保目录的自费部分)累计超过元的部分,在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可以选择由医药费用发生者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1.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或是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只能由夫妻双方的任一方申报扣除,不能夫妻双方都申报扣除。
2.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中,未办理基本医保的家庭成员发生医药费用支出的,夫妻双方都不能申报大病医疗扣除。
3.可计算扣除的医药费用金额,不含医药费用中不属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费部分金额,以及虽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但由医保支付(报销)部分的金额。
4.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支出,可以申报大病医疗扣除的金额,建议以医药费用发生人身份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通过“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下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菜单查询出“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数据,按此金额进行填报。
03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
政策规定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地级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下列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元;除前款城市外,市辖区人口超过万的城市每月1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万的城市每月元。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一方扣除。
1.夫妻一方或双方贷款购买住房的,不论是购买一套还是同时购买多套,均只能选择由任一方申报其中一套住房的%扣除,另一方当年不能再申报住房贷款扣除。
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允许夫妻双方都申报扣除的情形,只有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住房贷款且婚后双方的住房贷款均未还清,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购买的住房可以选择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这一种(此情形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申报%扣除)。符合此情形且选择分别按50%扣除的,夫妻双方不能填报同一住房的贷款信息,而应分别填报原各自贷款购房信息。
3.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住房,或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购买的住房,均只能选择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申报%扣除,另一方当年不能再申报住房贷款扣除。
4.同一住房,不建议不同年度更换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申报扣除人。因为政策规定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也就是说,如果现有住房贷款今年由妻子申报扣除、明年由丈夫申报扣除,那夫妻双方属于都申报享受过住房贷款扣除,哪怕现有住房贷款还清后又贷款购买住房且仍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夫妻双方也都不能再继续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主要工作城市在景德镇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而租房居住的,因景德镇市辖区(不含乐平市、浮梁县)户籍人口不足万,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月扣除标准为元,不能填报1元或元。
6.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即使在不同县(市、区)分别租房居住,也只能由其中一方申报%扣除,另一方当年不能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信息。
7.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双方均不能申报住房租金扣除。
8.夫妻双方中一方申报有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本人及另一方当年不能再申报住房租金扣除(另一方主要工作城市和配偶申报贷款扣除的住房坐落地不在同一地级市行政区域范围情形除外)。
9.当年已申报住房租金扣除,年度内又贷款新购住房,当年可选择全年均按住房租金扣除,也可以选择作废住房租金扣除、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自开始发生贷款利息的月份起)。
04赡养老人
政策规定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的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元;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0元。
1.有兄弟姐妹的纳税人,申报时不能填报自己为独生子女(兄弟姐妹均已去世的除外)。
2.全部兄弟姐妹填报的月扣除金额合计不能超过元,且其中不能有任何一人填报的月扣除金额超过0元。
3.女婿(包括入赘女婿)不能填报岳父母的扣除,儿媳不能填报公婆的扣除。
4.父亲与他的兄弟姐妹有任何一个仍在世,不能填报祖父母的扣除;母亲与她的兄弟姐妹有任何一个仍在世,或是外祖父母有孙子女的,不能填报外祖父母的扣除。
申报错误的更正要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子女教育、住房贷款扣除的具体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赡养老人扣除的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年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此,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或同一被扣除对象申报专项附加扣除,除下列四种情形外,纳税人年度汇算填报的扣除比例(额度)不允许与预扣缴时填报的比例(额度)不一致:
1.预扣缴申报时与配偶等共同扣除人填报的扣除比例(额度)合计超过%或超过定额标准的;
2.预扣缴申报对夫妻婚前分别有住房贷款进行了错误勾选的;
3.预扣缴时未填报,年度汇算时增补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4.预扣缴时已填报,年度汇算时共同扣除人一致决定放弃申报该项专项附加扣除的。
1.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形的,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扣除比例(额度)如与日常预扣缴时填报不一致的,需将汇算申报的扣除比例(额度)调整为与预扣缴时的扣除比例(额度)相同。
2.存在上述共同扣除人预扣缴申报合计扣除比例超%情形的,子女教育申报视同%扣除比例申报方申报错误(含双方均填报%扣除),只能由其将扣除比例调整为50%,原申报50%的扣除方不得调整扣除比例。
3.存在上述共同扣除人预扣缴申报赡养老人合计扣除金额超定额标准情形的,视同扣除金额超出按申报扣除人数所计算的人均扣除额的申报方申报错误,只能由其调减扣除金额;原申报扣缴金额低于或等于人均扣除额的申报方不得调整扣除金额。
4.存在上述预扣缴时已填报、汇算时共同扣除人一致决定放弃申报该扣除对象专项附加扣除情形的,预扣缴时已申报享受该扣除对象专项附加扣除的全部共同扣除人均应作废该年度该扣除对象的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申报错误的更正操作指引
夫妻或其他共同申报人申报单项专项附加扣除比例(额度)合计超过%或超过定额标准的,视具体情形分别进行更正处理。
政策规定
纳税人在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⑴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⑵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元的
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⑷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符合年度汇算豁免申报条件但预扣预缴时已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第一步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通过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相应年度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通过“修改”键修改扣除比例(额度),或是通过“作废”键作废原已申报的该扣除对象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步
1.已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的,需通过“服务——申报查询”(“未完成”或“已完成”)查询到该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缴记录,执行一次“更正”申报操作。
2.尚未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的,需通过首页“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年度后进行申报操作,最终计算出的应补税额不足元的,可选择“享受免申报”。
3.尚未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但年综合所得收入减专项扣除、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不足6万元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不符合年度汇算豁免申报条件的
第一步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通过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相应年度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通过“修改”键修改扣除比例(额度),或是通过“作废”键作废原已申报的该扣除对象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步
1.已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的,需通过“服务——申报查询”(“未完成”或“已完成”)查询到该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缴记录,执行一次“更正”申报操作。
2.尚未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的,通过首页“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年度后进行申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