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相关文件,三哥总结三类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小微企业”的不同认定条件。
01、增值税
按照最新政策,增值税范畴下,“小微企业”是指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若符合此条件,则可免征增值税。
0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范畴下“小微企业”,全称应为“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从业人数不超过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
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要区分两段
①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万元部分
在现行优惠政策(即: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也就是说,调整后政策应当为: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也就是说,企业(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满足“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这个条件(不用考虑销售额、行业、资产总额、利润),即可享受“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个优惠待遇。
另外,对于上述期间内,同时也实行分档比例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1)残疾人职工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一般为1.5%),减半征收;
2)残疾人职工所占职工比例若未达到1%,则减按规定应缴金额9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