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税率:
综合所得扣除项目:
1基本扣除费用:六万元
2专项扣除: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等;住房公积金
3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企业或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递延养老保险;国务院规定其他扣除
扣除时间:
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六个专项扣除:
l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前教育阶段(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
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高等教育阶段(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其他规定
1.纳税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即每月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配偶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元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l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月元或每年元)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元定额扣除。(有变化)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年元定额扣除。
其他规定
1.个人接受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有变化)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l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自负10元的基础上)
一个纳税年度内,减除医保报销部分,对纳税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超过1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一定限额内据实扣除。
其他规定
1.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4.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复印件等
l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其他规定
1.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在婚后是有变化的,增加了夫妻双方可以选择扣除方式和金额的内容,具体扣除方式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l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定额扣除)
纳税人本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元;(有变化)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有变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
注: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其他规定
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4.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l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其他规定
1.被赡养人范围:一是年满60岁(含)的父母;二是子女已经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3.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选择的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主要情形: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需要补税的;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的。
纳税期限
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
纳税地点(依序选择)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内容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