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一
普通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即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标准。年4月30日前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年4月30日前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二
连续12个月(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下同)或连续4个季度(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前,累计应纳税销售额不超过万元,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期限在转让登记日前少于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按月(季度)平均应纳税销售额计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纳税销售额。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允许转让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企业,按照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只有在年5月1日之前注册的一般纳税人才转移到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后新注册的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本条件的规定,不属于可转让注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