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关于住房租金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上述条文的规定,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理解不等于能执行到位。在从日常征管实践来看,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容易出错的风险点可以归结如下:
易错点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但纳税人还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这种情况下,是不能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的。
特别提醒一下,对于结婚后,双方没有购买住房而是选择租房的一族,如果婚前一方有购买过个人住房的,需要避免填报时出错。
易错点2: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分别填报住房贷款利息和主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购房后还没有收楼,且在租房的纳税人需要注意,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点3:住房租金支出由非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这一点在已婚租房人士中比较常见,表现为以丈夫名义签订的租赁合同,丈夫没有在个人所得税前做专项附加扣除,而是由太太进行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