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今天我们整理了几个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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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1季度我公司销售货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万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你公司年可以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你公司1季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万元1%=2万元。
2
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预计年4月份销售货物将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你公司预计4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4月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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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北省的一家超市,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状况比较稳定,每个季度销售百货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万元左右,预计2季度也将如此。请问我超市2季度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其中,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自4月1日开始,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你超市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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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税费优惠政策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