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纲要
一、资管增值税框架(一)纳税主体(二)区分运营业务与其他业务(三)计税方法(四)销售额(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哪些金融商品需缴增值税(一)增值税缴纳判断要点(二)各资产标的如何缴纳增值税三、资管增值税的核算(一)会计核算(二)资管产品增值税计算四、资管产品净值大跌,为何要缴纳增值税?(一)为何产品净值下跌,需缴纳增值税
(二)为何产品净值大涨,可能不需缴纳增值税
16年以来营改增以来,财税对金融行业适用的增值税情况的框架性规范已经形成,本文旨在说明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的总体规范,同时对一些要点问题进行说明,特别是今年以来,股市和债市在经历了较大的波动之后,一些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即便在管产品发生较大亏损,净值下跌严重,但依然逃不过缴纳增值税,其原因是什么,本文做具体阐述。
一、资管增值税框架
(一)纳税主体
财税[]号文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下列名单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资管产品和资管产品管理人,也明确了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的界定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保留最终解释权。当时理财子公司尚未出现,理财子自然属于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畴。
数据来源:财税〔〕56号
其中资管产品栏,对于私募投资基金需要说明的是,仅包含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包含对于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基金,其按照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如果识别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小规模相关规定处理。
(二)区分运营业务与其他业务
从税务核算角度,财税〔〕56号文规定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其中资管产品运营业务: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贷款、金融商品转让等业务,即资管产品在进行投资运作过程当中所发生的纳税义务。
其他业务: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资管机构对投资者收取的管理费、申购赎回费等,按照一般纳税处理。
从管理人业务角度来看,增值税涵盖的金融服务包括贷款、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服务,资管产品当中不涉及保险服务,主要就是前三项。其中贷款、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属于资管运营业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属于其他业务,基本涵盖了所有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的业务范畴。
数据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整理
(三)计税方法
主要讨论资管产品两种纳税业务,一是资管管理人收取佣金,二是运用资管产品投资资产。
收取佣金:包括管理费、申购赎回费等,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法,税率6%。
其中对于超额管理费:管理人管理资管产品而获得的浮动管理费,也属于管理提供管理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之一,应该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投资运作:包括投资交易取得价差、收取利息,即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于属于贷款服务的,应纳税额=应税利息收入/1.0x0.0,
对于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应纳税额=(卖出价-买入价)/1.0x0.0。
(四)销售额
主要涉及收取服务费、贷款和金融商品转让:
(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在资管产品范畴内,包括管理费,其中也包含一些资管产品的超额管理费,申购、赎回费等。
(2)贷款服务的销售额,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仅为属于保本收益部分的利息收入,排除一些免税的利息收入部分。
同时规定以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对于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年内不得变更,但并未对买入价选择的时间、次数等条件说明,管理人可对此根据合理性做出有利调整。
对于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的计算,管理人可以综合评估自主决定合并或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的须分开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在股票交易中亏损,是不能用利息收入产生增加值抵消亏损,减少纳税销售额的,两个增值税属于不同的税目,不可以相互抵扣。
各自计算完后然后汇总缴纳,其中对于合并主要涉及三个维度。
(1)同一管理人同一纳税申报期不同产品盈亏互抵后的销售额:管理人可选择将其管理的产品盈亏加总进行缴纳。但有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以一般应以产品为单位进行汇总核算。
(2)同一管理人同一纳税申报期同一产品不同投资品种价差交易盈亏互抵的销售额,同一只产品投资不同品种,比如信用债获取资本利得了、股票交易亏损了,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同一管理人同一产品不同纳税申报期盈亏互抵的销售额:本纳税期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年。
比如某资管机构按季度核算,某产品在7-9月转让销售额-万元,10-12月转让销售额50万元,7-9月该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交增值税,10-12月将-万元与50万元相抵,依旧不交增值税,但是相抵后的-50万在明年1-月不可再相抵了。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时间
根据6号文,增值税纳税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贷款服务及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实际收到费用/利息性收入的当天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如果开具发票的日期比前两者早,以开票日为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2)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资管产品增值税申报时点跟管理人其他业务时点一致,即管理人的各种业务在统一时点进行申报。
(2)以月(季)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每季度缴纳一次,分别安排在1、4、7、10月缴纳。
二、哪些金融商品需缴增值税
(一)增值税缴纳判断要点
收取佣金缴纳6%增值税按一般纳税处理较为简单,主要来看资管运营业务,其应税收入可以分为贷款收入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所对应的就是利息收入以及价差收入。
1.对于利息收入部分,产品类型看是保本还是非保本,保本则须缴纳增值税
(1)对于保本收益,判断其收入是否具有保本属性,号文明确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与合同到期后本金是否实际偿还无关。金融商品违约风险的高低以及为降低违约风险所做的增信措施并不影响保本与否的认定。
在中基协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释义中提到,若合同中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不认为是“保本”,无需再实质判断合同内容。但是该文件并不对各地税务局的认定产生约束,仅是加强基金行业与财税部门的沟通。
(2)对于保本收入的判定是具有一定争议,各地并无统一口径,比如福建在解答中明确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保本,同时提出应考虑增信措施的影响,如果合同中虽然没有承诺保本,但有补充增信措施使得产品达到固定收益程度,那么应当认定这些措施构成了保本承诺。所以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基础上各地可以提出自身解释,实务中还须与税务机关进行保本认定。
2.对于价差收入部分
一是管理人区分公募基金和其他资管机构,若公募基金债券、股票买卖价差免税。二是判定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主要看是否持有到期,三是判断底层资产是否属于“金融商品”的定义范畴。
(1)公募基金和其他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价差收入免税,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为公募基金,除公募基金交易股票、债券所获得的价差免征增值税外,持有非免税债券的票息收益,需要承担增值税,买卖其他金融商品的差价,仍然需要缴纳增值税,与其他资管产品相同,按简易计税办法下的%,其他资管产品当然也包括理财子发行的银行理财。而银行、券商等自营机构的投资运作按一般纳税人6%的征收率计税。
公募基金和银行理财投资金融债
某产品投资金融债,并进行交易,获得利息收入%,价差收入1%。
管理人为公募基金,利息收入%和价差收入1%免税,
管理人为理财子,利息收入%免税,价差收入1%纳税,
对比来看由于增值税差异使得理财子的产品投资该资产收益率受到.26bp的差异。
货币基金和现金管理产品的增值税差异
从征收增值税的资产类别来看,公募基金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免增值税,其中货币基金持仓以同业存单、利率债为主,大部分持仓是可以免增值税的,在收益率方面受到增值税缴纳的影响相对较少。
相对于货币基金,现金管理产品虽然定位与货币基金相仿,利率债、同业存单等利息收入免税,但是交易价差须缴纳增值税%,税负有所差异。
(2)对于金融商品定义,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不是非货物期货,转让商品期货不属于金融服务增值税应税行为。只能在交割环节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税率16%。对于非商品期货比如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持有到期,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赎回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投资非保本型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管理人免增值税,由底层非保本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根据底层资产收益情况缴纳;但如果是在到期前转让产品的,则买卖价差还是需要缴纳%增值税。而管理人赎回产品认定为所有权灭失,不属于转让,并不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各资产标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数据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整理
注:其他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私募基金、信托、资管计划等,部分同业业务,包括再贷款、再贴现、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和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同业代付、同业借款等。
1.对于保本性质的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排除掉规定的免税生息资产
(1)税法规定的下列资产利息收入免增值税,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金融债、金融债和部分同业业务,
(2)存款的利息收入属于不征增值税的范畴,但是对于结构性存款的收益是否纳入增值税呢,
结构性存款定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号)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对于是否征收增值税来看一下各地税务局的答复:
河南税务局(-04-14答复)
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湖北税务(-05-12答复)和吉林税务局(-04-01答复)
如结构性存款属于金融商品的,在合同中约定保本,取得结构性存款持有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的,其取得的持有收益不需缴纳增值税。如属于存款利息的,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综上,本文认为结构性存款在税务局认定上总体属于存款类别,不征税增值税。
()对于信用债而言,比如企业债、中期票据、短融等,发行条款都会承诺还本付息,保本收益较为明确,需要缴纳增值税。
(4)对于保本资管产品而言,主要是之前的保本理财和保本基金,其收益也需缴税,目前已经难寻,银保监会梁涛在今年7月0日表示,截至年末,具有刚兑性质的保本理财清零。
(5)对于非保本的利息和分红收入,则免征增值税,投资股票所取得的分红不属于保本范畴,免增值税,对于未上市股权投资的分红则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6)对于资产支持证券,其收益来源源于底层资产池的收益和信用上,与一般债券的发行交易方式存在差异,目前对其是否缴纳增值税在政策层面并未明确,各地税务局对于上位法的解释可能才是决定性要素。
若其基础资产为委托贷款债权、保单质押贷款等保本性质收益的资产等,在认定时可能被认为属于为保本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
若基础资产为收费权益,其未来收益不具有保本性质,取得的收益在税务局认定上可能属于非保本收益,不缴纳增值税,同时也需要对ABS的增信措施进行判定。
(7)对于投资非保本资管产品,所取得的分红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数据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整理
注:信托和资产管理计划在转让有利得时缴税,但一般也是持有到期或赎回。
对于资管产品投资嵌套其他资管产品的增税行为,银行理财较为普遍,比如银行理财产品的一些委外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由于管理计划为非保本性质,银行理财管理人取得的分红收入并不缴纳增值税,已经在资管计划上扣除。
在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角度,底层资产如有投资获取的保本性质利息、价差利得,依然按照保本收入缴税。
对于理财产品的FOF策略投资公募基金的同样如此,但公募基金与其资管计划不同的是由于债券、股票价差交易免税,收益受到税收侵蚀较少。
显然由于目前都是非保本资管产品的互相最多一层的嵌套,并不涉及重复征收问题。
当银行理财委外投资资管计划,而资管计划管理人投资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有嵌套豁免),增值税如何缴纳?
在公募基金管理人环节缴纳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公募基金为非保本资管产品,资产计划管理人对其一般持有或赎回,分红收益也不涉及增值税缴纳,当然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非保本资管产品,银行理财管理人对其分红收益也无纳税义务。
2.对于取得的价差收入
除公募基金在转让债券和股票取得的价差收入上免征增值税,其他业务取得的价差收入与其他资管产品趋同。其中在价差收益的认定中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1)债券买卖价差如何计算:投资债券缴纳增值税其中包括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其中利息收入在债券持有期间计提了利息,那么在进行交易当中买入、卖出价如如何计算呢。根据税法的精神应以不重征、不漏征为原则,如果债券持有期间,管理人是按照计提而不是实际收到的利息缴纳增值税的,在交易过程后应按照净价计算价差。如果债券持有期间,在实际收到利息时,才缴纳增值税,应按照全价计算价差。
(2)对于汇兑损益:产品因结算需要被动发生汇兑损益不属于财税〔〕6号所称“转让外汇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对于转让新三板股份:争议较大,对于新三板是股权还是股票的认定直接决定了新三板权益的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各地方对此认定有差异,对此并无统一的规则,具体看地方口径。
江西税务局在《解答“新三板企业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等18个营改增争议问题》中对新三板的企业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回应为: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49号)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按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厦门税务局则解答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为“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两者在流动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4)对于转让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其在解禁后转让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
数据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整理
(5)对于免征部分,对于资管产品管理人来说,以下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增值税免征,主要为吸引境外资金投资内地资产。
三、资管增值税的核算
(一)会计核算
在核算资管产品净资产时,应在增值税应含税收入确认的同时预估应交的增值税及附加,等到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将预估税金结转至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相关科目。虽然税务上没有要求强制每日计提,但若资管产品存在每日披露净值的约束则每日计提是必然选择。因为如果不每日扣除预估增值税,等到实际纳税时再扣除,产品净值的可能由于纳税缘故大幅下跌,进而引发大规模赎回,故大部分基金专户、资管产品、私募基金均采取每日从基金资产中预提增值税进行基金估值,即基金净值为已反应资产增值税的税后净值。
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
(1)计提预估增值税
对于税收计提:会计收入确认强调权责发生制,计息资产会在实际利息未发生时计提应收利息,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强调收付实现制,在收入到账日确认该笔收入的纳税义务,二者的确认原则存在差异。
(2)资产持有期间利息收益增值税核算
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每天计算应收利息,每天计入预估增值税,等实际收到这笔利息的时候,从预估增值税转入应交增值税。
借:利息收入
贷:应交税费-预估应交增值税
但是每日计提的应收利息并非计入该债券的估值当中,而是计入投资收益,与资产产生的浮盈浮亏导致的预估应交增值税计提区分开来。
()资管产品估值变动,未转让持有期间的估值变化
在计提预估增值税,持有资产每个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变动会产生浮盈和浮亏,但没有被发生转让也没有纳税义务,但未来浮盈会在以后转让时产生纳税义务,因此为平滑基净值,在浮盈当日对浮盈冲抵实际负差后计提预估增值税。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应交税费-预估应交增值税
也会相反
(4)投资损益增值税处理,转让时实际发生损益
之前的估值变化转化为实际损益,冲销预估应交增值税,对于价差收益计提应交增值税。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增值税
对于汇总转让价差为负的,下一季度冲抵。
借: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对于亏损则无增值税。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计算
1.以持有债券到期收益为例
某资管产品(非公募基金)购买新发行面值元信用债,票面利率4%,每季度付息的年期债券,共支付0万,拟持有至到期,
应纳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0*4%*%/(1+%)*1.12=1万元
税后实际利率为.87%。
对于低等级、信用资质相对差的债券由于收益率更高,税后收益会下降的更多。
2.以金融商品转让确认收入
对于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计征增值税的,对应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转让价差的销售额(含增值税)×征收率/(1+征收率)
转让价差的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可正负抵扣)
以债券到期出售为例,若上例产品处置债券收入0万元,原账面成本万元。则到期时应当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0-)*%/(1+%)*1.12=0.98万元
四、资管产品净值大跌,为何要缴纳增值税?
在计算产品增值税时可以盈亏互抵,一般往往朴素认为产品必须有正收益,才会产生增值税,资管产品净值上涨必然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其实并不是这样。
需要明确三个问题
(1)产品净值涨跌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并非直接因果关系,需要考虑各种情况。
(2)产品取得正收益并非一定产生纳税义务,需要根据收益来源、获利所属期间具体来看。
()产品底层资产产生正收益也不必然产生纳税义务,需要收益相抵后判断。
并且通过以下例子回答两个问题
(1)为什么产品净值下跌,需要缴纳增值税?
(2)为什么产品净值大涨,反而可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为什么产品净值下跌,需要缴纳增值税?
1.在同一纳税申报期内,已实现的损益在产品层面可以相互抵扣,由于赎回导致相抵规模有差,产生增值税缴纳义务
假设某开放式理财产品,以季度申报纳税,以最简单的模型来看,产品季度初7月1日10亿份额,单位净值为1,其净值上涨到1.2,导至一些客户先赎回1亿份额,市场下行,管理人折价出售,季度末净值又跌到1,
不考虑该产品资产浮动盈亏的预估增值税情况,
不考虑底层有免税资产情况,
假设全为转让金融商品所得收益,不考虑浮盈浮亏的估值变动。
整体看,产品单位净值涨到1.2时,是10亿份对应的收益,价差利得2亿,当然产品有收益其增值税已经在客户赎回之前计提过了,客户赎回的净值是扣除预估增值税的,但此时客户赎回1亿份额,只剩9亿份额,对应规模9*1.2=10.8亿,由于市场下行,该产品管理人折价卖资产,净值再跌回1时,是9亿额对应的规模是9亿元,交易亏损10.8-9=1.8亿元,该产品该纳税申报期内进行抵消,季度末缴税,净值没变,增值税缴纳
(2-1.8)×1.12×%/(1+%)=65万
2.若上一纳税期产品总体盈利且已缴纳增值税,下一纳税期产品亏损,不进行增值税返还
例如,以季度申报纳税,假设:
某产品以交易策略为主要收益来源,收入皆为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不考虑增值税预估情况,
不考虑计息资产纳税情况,
封闭式产品不考虑赎回情况,
产品初4月1日10亿份额,单位净值为1,在6月0日其净值上涨到1.2,期间交易盈亏相抵,销售额汇总2亿,缴纳增值税万元。7月份净值又开始下跌,净值跌到0.9,到9月末也未涨回来,汇总销售额为负,不需缴纳增值税。两个季度看下来虽然净值由4月1日的1跌到9月末的0.9,但依然要缴纳数百万增值税,若之前预估计提的增值税与其缴纳增值税相仿,则该产品每单位净值中已经有0.扣除是由于增值税计提所致。
总体来看,产品前一季度有已实现的收益,缴纳了大量增值税,但下一季度有大量已实现亏损,总体下来,产品净值下跌,但仍然缴纳了增值税。
.产品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为负,但计息资产获取利息或利息性质收入缴纳增值税
以理财子的某只产品为例,一只产品持有信用债、非标、股票,部分信用债采用交易策略,产品纳税申报期初单位净值1,份额10亿份,非标、部分信用债在纳税申报期内收到利息0万,股票、债券交易亏损万,利息部分缴纳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约万,
0×1.12×%/(1+%)=万
价差交易亏损部分不交增值税。
虽然反映到净值上大跌,但依然要缴纳增值税。
其中对于非标资产,由于非标的特性,投资方对于融资方具有一定的定价权,为保证自身收益情况可进行协商,由于增值税对收益率的冲抵,可能会是投资方提高收益率要求,导致增值税转嫁的情况。
比如一个5年期的非标债权投资,假设利率对应5.2%,按照目前%的增值税征收税率和12%的增值税附加税率,计算下来税费为16.96bp,税后收益是5.00%。
为保证收益要求、相关成本和信用风险,如果想得到5.2%的税后收益率,税前利率就要达到5.48%。
(二)为什么产品净值大涨,可能不需缴纳增值税?
1.浮盈浮亏导致的估值变动影响净值表现,但不影响实际缴纳增值税金额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针对已实现的损益,只有在产品真正收到利息或真正进行交易获得利差的前提下才有缴税义务,而在其他情况下,某股票股价由10涨到12元,债券净价变动,其本质上是浮盈浮亏,管理人会计提预估增值税,仅仅是会计上的预估,不是税务上的纳税义务,如果管理人不以预估增值税纳税以实际纳税,则浮盈浮亏对增值税缴纳无影响。
比如产品纳税申报期初单位净值0.85,份额10亿份,未实际收到利息,在市场上行期末卖出部分股票交易利得万,由于上一期交易亏损万,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相抵,不缴纳增值税,随后股市反弹,估值暴涨,使得产品净值上涨至1.1,仅计提但不需缴纳增值税,因为浮盈浮亏纳入预估增值税的计算,影响产品净值,但不实际影响当期缴纳增值税的金额,而实际应纳税的万销售额由于盈亏相抵也不需缴纳增值税。
2.若上一纳税期产品总体亏损,下一纳税期产品可与上期亏损相抵,减少增值税纳税额
例如,以季度申报纳税,某产品以交易策略为主要收益来源,不考虑增值税预估情况,不考虑计息资产纳税情况,封闭式产品不考虑赎回情况,10亿份额,单位净值为1,产品第2季度交易汇总亏损0万,净值跌到0.9,到季度交易汇总盈利0万,由于可以销售额汇总抵扣,金融商品转让无缴税义务。从净值来看,7-9月产品一直上涨,但并不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