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为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税额为不含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的征收率,标准征收率主要分为两档:3%和5%。减税降费以及疫情后疫情大环境下,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给予了一定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原适用3%征收率的应收销售行为,减按1%征收,那么3%减按1%征收具体如何计算税额,进行价税分离的时候,是用3%剔税还是1%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年第7号)文规定,自年3月1日至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征项目,减按1%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
本优惠政策是针对征收率直接降低,由3%直接降低为1%,即纳税人发生不含税销售收入,原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1;新优惠政策下,仅需要缴纳×1%=1。
所以,从不含税销售收入直接算应按税额计算公式比较简单,3%减按1%征收后,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
如果已知含税销售额,如何价税分离确认不含税销售收入和税额呢?
应纳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为什么用1%的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呢?首先,3%减按1%征收,是征收率的直接降低;其次,企业通过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时候,可以注意到金额栏、征收率栏、税额栏、价税合计之间的逻辑关系为:
税额=金额×征收率(1%);
价税合计=金额+税额;
经过推导:
价税合计=金额×(1+1%);
金额=价税合计÷(1+1%);
这里地价税合计数就是含税销售额,金额就是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所以,企业在账务处理上,直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1%计算)确认“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即可。
即: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针对减免掉的2%的税款无需额外处理,相当于实际计算以及航务处理时和3%没关系了,直接按照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账务处理。
最后按照1%进行价税分离,也是有政策的支持,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文件中,就提到“本公告发布之后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而当时二手车经销减按0.5%征收率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而年第7号文关于3%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在年第9号文颁布之后,所以按照这个原理,无需再按照原来的征收率进行价税分离,直接按照降低后的征收率进行价税分离即可,即3%减按1%征收后,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如果企业对外销售价格(含税)不变,享受3%减按1%征收后,相当于企业实际销售价格提高了,比如原来含税,扣除税款后的不含税收入为÷(1+3%)=;享受3%减按1%后,实际扣除税款后的不含税收入为÷(1+1%)=,减征的2%,实际确认为了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