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税额是指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差额,即存在企业已经认证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满足一定的条件,准予退还(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时,支付的价款以外的增值税税额即为企业的进项税额,如果上游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即为上游企业的销项税额,如果上游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为上游企业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对外销售货物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则产生销项税额,即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上期期末不存在留抵税额的情况下,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应纳税额为负数,则形成留抵税额。
会计账务处理上,本期增值税结转之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则体现为留抵税额。具体如下:
月末增值税结转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留抵税额产生的原因
留抵税额主要是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比如集中采购原材料和存货,尚未全部实现销售;投资期间大量采购机械设备等存在大量进项而尚未取得收入等,均会造成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此外,在多档税率(13%、9%、6%、零税率)并存的情况下,销售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也会形成留抵税额。
对于期末留抵税额,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二是满足一定条件,直接将留抵税额退回,比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文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增量留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