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账簿,会计忽视这6个问题,小心被税务稽查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元以上的、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管理: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四、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五、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原始凭证所填列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单位相关负责人的签名盖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小心被处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