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工会会计制度》自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于新制度变化大,本文拟从会计要素及核算基础、科目设置、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四个维度,对新旧制度进行比较,梳理分析新制度重大变化之处,以期对工会计实务工作者掌握与运用新制度有所裨益。
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新《工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笔者对新制度与现行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新制度在会计科目、会计核算、财务报表、资产管理等方面发生了诸多调整,且资产计价、在建工程核算等方面吸收借鉴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理论和内容,与原制度相比,发生了诸多变化,为此本文拟对新制度的重大变化加以剖析。
一、会计要素及核算基础方面
(一)会计要素
新制度充分继承了原制度中相关性、客观性、明晰性、可比性、重要性、及时性和专款专用等七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原则,沿用了原制度中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等5个会计要素,但新制度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会计要素的定义及确认基本借鉴了政府会计准则的相关理论和内容,使其更加适应工会真实完整反映资产负债等情况的需求。
(二)会计核算基础
新制度会计处理仍沿用原制度的做法,即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为补充。同时,对拨缴经费收入的核算基础进行了部分调整,仅在年末存在应收未收经费时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余时点均采用收付实现制,保证收入会计处理与预算执行的一致性,简化实务操作。
二、会计科目方面
(一)区分设置基层工会和县级以上工会会计科目表
新制度充分考虑到基层工会占比高、资金规模小,经济业务简单的情况,针对基层工会和县级以上工会,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表。原制度共设有42个一级会计科目;新制度下,基层工会和县级以上工会分别设有24个、45个常用一级会计科目。
(二)增加或删除部分会计科目
1.资产类科目。新制度保留了原制度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其他应收款”“库存物品”“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11个会计科目,新增了“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资产类会计科目。
2.负债类科目。一是新制度删除了原制度中的“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将其合并计入新制度“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二是原制度“借入款”科目取消,借入款项统一归并至原制度下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三是保留原制度下的“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其他应付款”“代管经费”等会计科目。
3.净资产类科目。一是新制度删除原“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等科目,将其合并计入新制度“资产基金”科目,同时,在“资产基金”科目下设置“库存物品”“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明细科目,核算各种非货币性资产占用净资产;二是删除原“结余”科目,增设“工会资金结转”和“工会资金结余”科目核算工会结转结余资金;三是删除原“专用基金”下的“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明细科目;四是根据全国总工会不再计提后备金的有关要求,删除“后备金”科目;五是增设“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核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情况;六是增设“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核算县级以上工会为平衡年度预算按规定设置的储备性资金。
4.收入类科目。一是新制度删除了原“事业收入”科目,新增“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目核算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二是保留了原“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会计科目;三是保留了原“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但这两个科目的明细科目核算发生了调整,如“上级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置“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两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四是新制度新增“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核算县级以上工会按照工会预算管理规定动用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5.支出类科目。新制度保留了原制度下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8个会计科目,并在此基础上,新增了“职工活动组织支出”“职工服务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会计科目。
三、会计核算方面
(一)细化财政拨款收支余核算
1.政府补助收入核算。新制度将“政府补助收入”科目细分为“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财政拨款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县级以上工会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并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县级以上工会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本明细科目应当按照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的类别、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财政拨款支出核算。新制度未专门设置“财政补助支出”科目来核算财政拨款支出,而是要求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财政拨款的县级以上工会,在支出类科目下按照“财政拨款和“工会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财政拨款”明细科目下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核算。在期末结转时,新制度需要区分资金来源分别结转:
(1)资金来源为同级财政拨款的,将其对应的收支科目结转至“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年末,再将符合结余性质的剩余资金结转至“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资金来源为非同级财政拨款的,需要进一步区分为专项资金和非专项资金,其结转科目和路径与工会资金期末结转一致。
4.国有资产核算。新制度下,县级以上工会的部分资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产类科目下设置“国有资产”“工会资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工会持有的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对于同时使用财政拨款和工会资金购建的资产,县级以上工会应当设置备查簿登记资金来源及其金额和比例
(二)细化工会资金收支余核算
1.引入支出经济分类核算。新制度充分吸收了我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成果,将工会支出科目体系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效衔接,主要体现在:在各支出类会计科目,除“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外,工会应当分别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工会资金结转结余核算。新制度将工会资金区分为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核算与管理。工会各收支科目在进行期末结转时,需区分工会专项资金、工会非专项资金两种情形分别进行核算:专项资金对应的收支科目结转至“工会资金结转”科目,非专项资金对应的收支科目结转至“工会资金结余”科目;年末,再将符合结余性质的工会结转资金结转至“工会资金结余”科目。
(三)吸收借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1.调整资产和负债要素的定义及确认条件。新制度吸收借鉴了政府会计关于对资产、负债的定义,在资产定义方面强调了“控制”和“工会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工会职能的潜在能力”;明确了负债是“工会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工会的现时义务”;新增了工会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
2.明确了资产的计量属性。新制度对工会接受捐赠现金与非现金资产、无偿调入非现金资产的计价方式做了明确规定,按照“历史成本—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名义金额”的顺序确定资产成本。
3.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工会大账核算。新制度要求工会基本建设项目“并入大账”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需要单独建账。为此,新制度“在建工程”科目设置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预付工程款”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以保证项目资料完整,提高工会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4.调整完善资产确认与核算。
(1)固定资产。一是新制度基本借鉴了政府会计中关于固定资产的分类,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等六大类。二是固定资产确认标准调整为“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元以上”,与行政事业单位完全一致。三是对工会固定资产取得、使用、处置、清查盘点等资产管理全过程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趋同性修订,特别是固定资产的折旧时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等均与政府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2)无形资产。新增“无形资产”和“累计摊销”科目,用于满足工会购置软件等无形资产的核算需要,并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按规定进行摊销处理。
5.适当引入成本绩效管理的相关理念。由于新制度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期计提折旧和摊销,适度借鉴政府会计制度引入了“成本”和“绩效管理”概念,反映出工会财务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