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规定学生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途径,权利救济的路径,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与学生就是一种合同关系,但这种合同应当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就像劳动合同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一样,一般的民事合同坚持契约自由的原则,而劳动合同则体现更多的国家干预,以保护出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民办学校与学生的教育合同也一样,它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合同的撤销或无效会给学生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果用一般的合法法规则平衡利益,学生势必处于弱势地位。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教育仲裁委员会,由教育界和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家长代表等组成,在学生与学校发生纠纷时最大限度的捍卫学生的合法权益。
摘要:“营改增”的税收改革,是新时期我国税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力之举。本文立足于对“营改增”的改革认识,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财务影响,并在此基础之上,阐述了建筑企业有效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8、亲爱的朋友请握一握手,从此以后要各奔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