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痛消化不良

首页 » 常识 » 常识 » 家族财富管理师股权转让过程中常见的涉税风
TUhjnbcbe - 2025/1/19 18:43:00
北京治疗白癜风最好的医院有哪些 http://pf.39.net/bdfyy/bdfyw/250115/e4v0bh8.html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个人投资行为越来越普遍,与此相关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由此引发的股权转让涉税争议也愈发普遍。为避免纳税人踩雷,小编整理了25个股权转让相关的涉税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1频繁多次转让过股权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版)》,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均增强了针对个人股权转让活动的动态监管力度,并着手构建电子化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记录系统,将所有自然人股东的关键信息纳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此举旨在严格核查每一次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收入以及股权的原始价值。此外,随着全国范围内个人股权转让信息的自动交互机制的逐步实施,那些在短期内频繁进行股权转让的同一自然人股东,或者同一企业或相关联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股权多次转手的情况,很可能会成为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目标。

2平价或者0元股权转让

有些创业者可能误以为,只需与受让方签署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一个较低的转让价格,就能避税。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的。税务部门对股权的原值有清晰明确的规定,他们并不会仅仅依据《股权转让协议》来判断出让方是否获得收益。另外,一旦税务部门认为股权转让的价格不公平,或者股权原值的评估严重偏离实际,他们还有权进行核定。

3转让日企业盈利净资产较大

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的净资产、盈利情况等来进行定价,因此在转让协议中建议明确股权转让的价格系考虑到目标公司某个时间节点经审计的净资产以及盈利情况所进行的估价。

4自然人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

在股权移交过程中,如果双方轻率地签署“明暗合同”,可能会导致部分股权转让条款失效,甚至整个合约可能被判定为无效,进而产生一系列冲突和纷争。这不仅会打乱整个股权交易的规划与进度,还可能造成不利局面,甚至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通过签署“明暗合同”来规避税务,有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追缴,不仅需要补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还可能面临少缴税款50%至5倍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在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这样的风险与潜在损失,实在是得不偿失。

5转让日七种高溢价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自然人股权转让未依法申报个税和印花税

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利用股权转让来实现买卖大额房产土地

尽管表面上看是股权的移交,但由于股权主要体现在房产和土地上,税务部门很可能将其视为不动产的转让,从而带来需要支付高额土地增值税的风险。当土地使用权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时,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在民法层面,是否存在以股权转让为名,实为土地转让的情况,因规避或违反法律而无效;在税收方面,是否存在逃避土地增值税等应税行为而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在刑事法律层面,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8利用增资减资来变相实现股权转让

自然人股东进行增资或减资并不被视为股权转让行为。尽管增资和减资不属于股权转让的范畴,但若股东通过减资获得的收益超出了其个人的初始投资金额,那么这种减资行为也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当个人因为撤资、减资等原因从所投资的企业中收回的资产价值,如果超出了其原始投资的成本,那么超出的这部分金额应被全额认定为“财产转让所得”,并据此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9利用合伙企业核定经营所得来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依据《有关权益性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的通知》,从年1月1日开始,对于那些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资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将统一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来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换言之,涉及权益性投资转让的合伙企业,将不再允许使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10虚假评估转让标的价值

在转让过程中,若不动产占比较大,有些企业可能会借助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来降低转让资产的价值,以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

然而,税务部门在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提交的不动产估价结果与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和资产状况并不吻合。与此同时,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可比价格相比,该估价也显著偏低。基于此,税务部门判定纳税人所提供的资产评估价格过低,并要求股权转让的双方聘请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对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

11“友情”价转让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又不符合第十三条有关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条件,并依据公告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了股权转让收入。

12以股权抵偿债务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未依法申报个税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

以股抵债的债务人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某股东。债务股东与债权人达成以股抵债的协议后,该股东的股权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因此,以股抵债的性质是股权转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应依法按财产转让收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13自然人股权转让完成后又退回股权属于二次股权转让未申报个税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当股权转让合约已完全执行、股权已完成变更登记,并且相关收益已实现时,出让方通过股权转让所获得的收入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在转让流程结束后,双方签署并执行了解除原先股权转让合约、退还股权的新协议,这将被视作另一次的股权转让,此时对前一次转让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将不会退还。

若股权转让合同尚未全面履行,因执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解除了股权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有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按原价收回了已转让的股权,那么由于这次股权转让并未彻底完成,相关收益也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终止,股权所带来的收益也随之消失。基于个人所得税法及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原则,纳税人在此情况下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4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于自然人股东,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5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原城市信用社转型为城市合作银行时个人股增值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意见》(国税回复〔〕号)的第二条款指出:“在《国家税务总局就股份制企业增加股本和派发红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中提及的‘资本公积金’,特指股份制企业通过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当这部分资金转化为股本,由个人持有时,其金额不计入应税所得,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对于不符合这一定义的其他类型的资本公积金,若分配给个人,其所得部分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就股份制企业增加股本和派发红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一、股份制企业利用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并不构成股息或红利的分配。因此,个人由此获得的股本增加部分,不计入个人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若股份制企业使用盈余公积金来派发红股,这属于股息或红利的分配。对于个人获得的红股金额,应视为个人所得,并据此征税。”

16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公告〔〕54号)的相关条文,要严格监管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以及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行为。对于这类转增行为,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类别,根据当前税收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本国自然人股东需依照“股息、利息、红利收入”的税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贵公司被归类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那么本国自然人股东在履行相应备案手续后,可在最多5个公历年度内(包括5年)分期缴纳税款,这一规定来源于(财税〔〕号)文件。

17自然人股权转让的转让原值确认不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18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

19个人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未依法申报个税

当自然人股东进行减资操作时,如果所获得的资金超过其最初的投资金额,那么这位自然人股东需要按照20%的税率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获得的资金少于或等于其原始投资,该股东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无需进行税务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结束投资及经营收回资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第41号公告)的规定,无论因何种原因,个人结束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活动,从被投资的企业或合作项目,或者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及合作项目的经营伙伴那里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以其他名义收回的资金,都被视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这些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为:个人所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名义收回的资金总和,减去原始的实际投资金额(投入额)以及相关的税费。

20自然人股权赠送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相关条款:股权转让的收入需依据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确定。在其中的第十一条第一项中明确指出:若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显著低于市场价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部门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而在第十三条第二项中,明确了被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一种情况:即将股权转让给能够提供法律认可的身份关系证明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或是对转让人有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基于此,若将股权无偿转让给能提供法律认可身份关系证明的子女,这被视为有正当理由,转让方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若无正当理由,则需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在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和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再根据67号公告的第五条规定,对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而受让方则承担扣缴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的赠与方即为纳税义务人。

21自然人股权中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违约金属于股权转让收入但是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违约金、补偿金属于股权转让收入,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2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股权转让时税负承担主体的风险

目前,多数税务部门通常将名义股东,也就是在股权代持关系中的代理人视为股权转让行为的纳税主体,而并不对实际的股权所有者(即委托人)征税。以宁波地方税务局为例,在其官方针对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的解读中明确指出:“当纳税人通过法律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方式代为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时,应依照纳税人在名义上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来确定相应的纳税义务,依法登记的股份所有者即为纳税人。”

23自然人股权转让中个税和印花税纳税地点不合法

个人转让股权,在纳税申报地点方面规定:

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地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24自然人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完成但尚未支付转让款未依法申报个税

福建省税务局在《年4月税务咨询热点问题汇编》中的第七个问题提到:“如果自然人股东A将其股权转给B,但B在转让后拒绝付款,A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回答中,税务局引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的第二十条内容,该条规定:“在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需在次月的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全额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款项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并生效的;3.受让方已开始实际执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相关部门已作出判决、完成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本规定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所列行为已经完成的;6.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证明股权已经转移的情况。”基于此,只要股权转让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即便A尚未收到款项,也必须在次月的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5对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未依法申报个税

财税〔XXXX〕XX号文规定,当个人使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时,这被视为个人同时进行了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和投资行为。对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产生的收益,需根据“财产转让收入”的类别,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并交纳个人所得税。当个人使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并在资产转让过程中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即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个人应在上述应税行为发生的次月15日之前,向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申报。若纳税人一次性缴纳税款存在困难,可以制定合理的分期缴纳计划,并在报告给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自应税行为发生之日起,在最多5个公历年度内(包含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1
查看完整版本: 家族财富管理师股权转让过程中常见的涉税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