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7项。扣除标准分别如下:
①子女教育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年元(元/月/每个子女)。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可享受这一待遇。
扣除方式方面,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②继续教育扣除标准为每月元(不超过48个月)或每个证书元。根据暂行办法,①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元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方面,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③大病医疗扣除标准为不超过每年元。根据暂行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方式方面,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④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标准为每月元。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⑤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为每月元、1元或元。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①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②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⑥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为每月元。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①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②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元。
分摊方式方面,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⑦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标准为每个婴幼儿每月元。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方面,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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