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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7 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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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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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年9月)

1.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纳税人[ren]提交的专项附[fu]加扣除资料怎么办?

答:根据[ju]《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7号):“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wu]人提供专项附[fu]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yi]务人应当为[wei]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2.法律援助人员取得法律援助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ge]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shui]收政策的公告》(财[cai]政部税务总局公[gong]告年第25号)规定:“一、对法律[lv]援助人员按照《法律[lv]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zhu]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lv]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

五、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gong]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shui]款[kuan]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zeng]值税专用发票,在将[jiang]专用[yong]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ying]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yi]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个人在图书、报刊上发表同一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如何计税?

答:根据《税务总[zong]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ge]人[ren]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pin](文[wen]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zuo]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yu]付还是分笔支付稿[gao]酬,或者加印[yin]该作[zuo]品后[hou]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zheng]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pin]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款规定:“个人的同一作[zuo]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suo]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ren]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chou]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为预扣预缴时的计税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居民个人[ren]取得的稿酬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

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性质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zhe]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84号)第一条规定:“关[guan]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bu]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投资者兴[xing]办两[liang]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wei]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ying]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shui]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5.个人转让股权时,税务机[ji]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ru]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fa](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第十[shi]一条规定:“符合[he]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wei]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jing]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gu]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qing]形。

6.个人取得的彩票[piao]代销[xiao]业务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dei]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三[san]条的相关规定,个人[ren]因从事彩票代销[xiao]业务而取得所[suo]得,应按照“经营所得[dei]”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填报子女教育扣除时,我该怎[zen]么填写教育终止时[shi]间?

答:教[jiao]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yu]的时点。如果填写了教育终止时间,从次月起,就不再继续享受子女教[jiao]育扣除。

如果您的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即将毕业[ye],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jiao]育,则无需填写,否则无法正常享受扣除政策。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年8月)

1.个人所得税公益[yi]性捐赠的扣除基数怎么掌握?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juan]赠的计算基[ji]数,是扣除捐赠[zeng]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shui]人计算税款时,应以扣除捐赠额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suo]得额。

2.纳税人公司[si]所在地为保定,被派往分公司北京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北京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jin]扣除[chu]?如果可以,应按照哪个城市的标[biao]准扣除?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na]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ru]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该[gai]问题中,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zuo]地(主要工作地)是北京市[shi],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享受[shou]住房租金扣除。

.如何确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

答:《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dei]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hao])第十五条规[gui]定:“个人转让股[gu]权的[de]原[yuan]值依[yi]照以下方法确认[ren]: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an]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qu]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shi]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dei]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ren]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qing]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fei]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gong]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zhong]复征收个人所[suo]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chan]投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ju]《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dei]税政策的通知》(财税〔〕41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xing]资产和[he]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suo]得[dei],应按照“财[cai]产转让[rang]所得[dei]”项目,依法计[ji]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chan]投资,应按[an]评估后的公允[yun]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ge]人应[ying]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zhu]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ci]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na]计划并报[bao]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sheng]上述应[ying]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fen]期[qi]缴纳个人所[suo]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chan]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jin]部[bu]分应优先用于[yu]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na]。个人[ren]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de],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gu]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tong]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bi]性资产出资[zi]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zi]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年4月1日起施行。对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huo]币性资[zi]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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