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先学习北京市税局关于财政补贴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答疑,然后再聊聊关于财政补贴收入的确认时间、给付部门以及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纳税人提问
财政补贴征税与不征税的区别?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是哪些?
北京中心答复(重点摘录):
1、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请参阅财税〔〕号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3、请参阅财税〔〕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奂熹聊聊
从北京市税务局的答疑可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是不征税收入的一种。财政性资金必须满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再补充探讨和财政补贴相关的三个问题:
1、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性资金何时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如果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不满足免税条件,除了和销售、提供劳务服务等挂钩的财政性资金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外,其他补贴都是在实际取得时确认收入,也就是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另外还要注意一点,就是如果企业取得可以做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但是在取得后5年内没用完也没归还,应该计入取得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同时该收入形成的支出也可以税前扣除,这里的年是按12个月计算的,并不是自然年度。
2、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如何认定“其他部门”?
因为财税〔〕70号非常重要,我PPT里把文件的主要内容都做了列示,但本话题主要涉及的是第一条的内容。
许多人一提到财政性资金就觉得肯定是要财政部门直接给付的,但是财税〔〕70号非常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给企业的资金只要同时符合文件中提到的3个条件,也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但是对其他部门,在70号文和其他税务文件里都没有进一步的解释,这种情况下,建议企业和主管税局或各级政府沟通确认。不过现在各级政府一般都会政务公开,也可以看看政府网站公示的政府部门里是否包括资金给付部门。
如果对政府其他部门的确认有争议,我个人意见应该是以政府意见为准,毕竟自己有什么部门政府自己最明白。当然按“疑义时有利于纳税人原则”也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3、收到财政补贴哪种情况下要交增值税?
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增值税不征税的范围更广,仅和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挂钩的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情况下,即使财政性资金应该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也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的。
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贴是否和企业经营收入挂钩有时也会有争议,这个时候企业还是需要向税务局进一步确认。
说在最后,从以上分析可知,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征税收入的确认上,都有需要从政府及主管税局获得意见的情形,所以企业寻求良好的沟通渠道是非常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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