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发生的购进货物或劳务才能抵扣进项,以下六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风险,也是税务稽查经常检查或进项数据分析的内容。
(一)混淆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风险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未划分清楚,将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并计入一般计税项目进行抵扣,多计进项税额。
比如建筑行业将营改增后采用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包工部分包料、清包工工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抵扣;融资租赁企业将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抵扣租赁标的物等进项税额。
(二)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成本费用,多抵扣进项税额风险
企业虚列各项未真实发生的采购成本及费用项目,通过取得增值税发票来多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企业可能存在从第三方取得发票或采用虚开运输发票多计进项成本费用;部分农产品收购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扩大农产品范围的情况;园林绿化企业可能通过非法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多抵扣苗木、花卉、木材等农产品进项税;建筑企业由于部分上游材料无法取得发票,可能存在通过代开甚至接受虚开,大量不合理列支各类原材料及劳务项目;企业也存在将各类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支少缴税款。
(三)购进农产品单价不实或业务不实少缴增值税风险
生产企业购进的主要农产品,可能存在购进的单价差异过大,农产品价格不实的风险;在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时,企业可能存在虚开收购单价,或者将装卸费计入农产品收购价格,造成在计算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多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风险;部分生产企业在日常的农产品采购业务中,会向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者一般纳税人购买粮食,但可能存在不能取得卖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对方不愿开具发票,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甚至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四)购进农产品原材料未按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少交增值税风险。
自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企业可能存在未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少缴税金的风险。
(五)抬高买价虚增材料采购成本,多抵扣进项税额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计算当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企业,可能存在购进原材料单价和数量不真实,以虚增单耗扣除率、虚增“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指标、虚增材料采购成本、虚抵进项税额的情况,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六)将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等对应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风险。
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一般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企业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利息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存在购进贷款服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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