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销售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销售建筑服务的承包人,依法缴纳增值税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税率上升或者下降所带来的后果都应由纳税义务人承担,即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并无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