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板都想自主创业,可是跃跃欲试的来到了工商局,却犯起了难!不知道哪种公司形式最有“钱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到底有啥区别?今天就跟大家详细说一说。
一、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
二、相关涉税规定
(一)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36号规定,增值税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财税〔〕36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就适用该条政策。
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9%;
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
2.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3.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如:
年3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年第10号),根据公告的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年第15号),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对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
3.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4.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元。应缴税款=(000×20%-)×50%=元;税后收入=000-=元。
一、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相关涉税规定
(一)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36号规定,增值税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属于增值税相关规定的“单位”。
财税〔〕36号文件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个人独资企业从事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3.个人独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如:
年3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年第10号),根据公告的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年第15号),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
(二)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16号)规定,自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96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提醒:税收政策口径中一定要区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我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是否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规定的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答疑)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规定,个人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一、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具有完全法人资格。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相关涉税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36号规定,属于增值税相关规定的“单位”。
2.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3.一人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如:
年3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年第10号),根据公告的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年第15号),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
4.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此外当公司进行利润分红,如果投资方为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东还应就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如果投资方为法人,分得的股息、红利,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5.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规定享受,比如:研发费加计扣除、小微企业等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税收的特殊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7号),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来源:财税早读、会计天下、小陈税务,编辑: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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